哪些产品适合做同品种比对
根据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2021年8月26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规定和要求,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分为三种情况:1.免于进行临床评价;2.同品种比对;3.临床试验。
其中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、调整并公布。
适用于同品种比对的产品,一般应具备以下特点:
1、技术特征相似:与同品种产品在基本原理、结构组成、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相似性。
2、适用范围相同或相近:能够覆盖同品种产品的适用人群、适用部位及适应症。
4、安全性有效性已得到临床公认:同品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在现有认知下已得到广泛认可。
例如,有源手术器械、医用成像器械、骨科手术器械等,由于其技术成熟、市场应用广泛,因此较适合进行同品种比对。
关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临床评价路径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不定期发布通告,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相关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进行说明。
服务内容
1、确定对比产品,评估对比产品是否可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;
2、准备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;
3、分析对比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,对差异性进行评价;
4、制定文献检索方案和文献数据的定性评估标准;
5、文献检索并形成文献检索报告;
6、分析申报产品在临床使用中是否存在人种差异,若存在,应参照NMPA临床评价指导原则,对中国人群的使用数据单独进行分析评价;
7、综合以上所有数据及信息,撰写临床评价报告。




